工作职责
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四、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五、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六、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九、联系、指导各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