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丘市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工作,组织各项国家税收收入。
(三)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及商丘市局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家税收执法职能。
(四)负责本县国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严肃查处偷骗税。
(七)负责本县国税系统行政处罚
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八)监督检查本县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九)管理本县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
(十)负责本县国税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
(十一)负责本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
(十二)负责本县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县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开展税收咨询。围绕本县经济工作,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督职能,为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