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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

时间:2016年05月1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4〕62号)、《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环〔2015〕163号)、《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宁陵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权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位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现阶段仅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社会生活源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标。现阶段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后重新购买取得。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权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缴纳,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省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缴纳。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按照《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执行。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有一项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
    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承担排污权核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以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抵押、转让和处置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总体安排。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4月1日起,首先在新改扩建项目实施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二阶段到今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确权工作,并分行业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第三阶段根据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实行排污权交易。
    九、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时间要求:2016年4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在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排污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向有征收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适用范围:以2016年4月1日为节点,一是在此时间节点之后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在验收之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二是在此时间节点之后尚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十一、对于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而未缴纳的,环境保护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十二、排污单位申报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实行网上申报。登录系统名称: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系统。
    十三、如有变化,以省政府或省环保厅最终文件要求为准予以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15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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