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用地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突出拆旧复垦工作主体责任,实现权责一致,根据《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验收及建新区现场踏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国土资{2016}3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宁陵县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验收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公示时间为7天,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3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限内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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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验收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86号)、《商丘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验收及建新区现场踏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商国土资〔2016〕3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验收。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等资料选出拟整治地块作为拆旧复垦地块。拆旧复垦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专项规划。位于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农村规划建新区、生态保护区以及单独选址项目规划区的现状建设用地不得作为拆旧复垦区。拆旧复垦区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违法占地不得作为拆旧复垦区。
第四条 拆旧复垦区的质量情况。
(一)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二)地块连片度:复垦地块应与周边耕地连成片,单块复垦面积不少于10亩,对于村内拆旧地块,要达到集中连片、具有农田水利设施,能达到土地整理复垦验收标准的要求;
(三)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
(四)土壤质地:适宜农作物生长,质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无建筑垃圾;
(五)排灌保障率:达到80%以上;
(六)单块复垦地坐标拐点不能多于15个;
(七)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确定的有关标准,核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质量,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核定复垦后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五条 拆旧复垦区符合群众意愿情况。对拟拆旧复垦的地块必须充分征求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意见,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同意的,方可作为拆旧复垦区。
第六条 拆旧复垦区的实施主体为乡(镇) 政府。县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水利、住建、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拆旧选址、资金管理、复垦验收等工作。
(一)乡(镇) 政府负责对拆旧复垦地块的选址、复垦质量、实施、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资金使用和验收后的监管;
(二)国土部门对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情况负主责,具体负责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对复垦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进行审查,与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已批土地项目重叠情况进行审查,对拆旧区规模及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和拆旧区权属及复垦前现状情况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复垦地块的测量、套图、农用地分等定级及申报资料等工作;
(三)县农业部门负责对拆旧区是否满足耕地种植条件、新增耕地的质量和符合农业相关规划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对复垦地块新增耕地质量出具检测报告,认定复垦地块是否满足耕地耕种标准;
(四)县水利部门负责对拆旧区排水灌溉情况及配套水利设施情况和符合水利规划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五)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拆旧区符合村镇体系规划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六)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拆旧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拆旧区复垦成本进行核实认定并出具意见;
(七)县环保部门对拆旧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八)县林业部门负责对拆旧区符合林业规划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乡(镇)政府在拆旧地块复垦结束后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政府验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整治地块基本情况、符合各种规划情况、权属来源和调整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复垦地块质量情况、水利配套设施、排灌条件、初验情况等;
(二)拆旧地块复垦后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不少于四张,应位于地块四边方位分别提取,能充分反映复垦地块全貌。资料为电子版(JPG格式),照片应标记复垦村庄名称、位置、面积等内容;
(三)复垦地块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材料;
(四)申请验收地块情况表。包括复垦地块权属、位置、整治面积、新增耕地面积;
(五)乡(镇)对逐个地块出具初验意见。初验需乡(镇)政府负责人、乡(镇)主抓副职、国土所长和村委负责人签署意见;初验人员对验收结果及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六)乡(镇)政府制定的后期管护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复垦成本,在拟拆旧复垦地块选定后拨付前期工作经费,拆旧地块经县级验收市级下达验收文件后拨付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政府在接到乡(镇)政府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需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对验收合格地块新增耕地逐宗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县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出具认定意见,国土部门将各部门专家验收意见、材料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府下达验收意见。
第十条 县级验收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有关申报材料,申请市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