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110千伏柳河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以豫政土〔2017〕520号文件批准, 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以商政土〔2017〕29号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宁陵县110千伏柳河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陵县110千伏柳河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柳河镇张堂村委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面积、补偿标准及拟开发用途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人) |
拟开发
用途 |
总面积 |
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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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补偿费 |
青苗
补偿标准 |
附着物补偿 |
农业人口 |
安置
途径 |
耕地 |
其 他
农用地 |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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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柳河镇总计 |
0.5721 |
0.5521 |
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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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 |
1.8 |
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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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招工安置 |
变电工程 |
张堂村民委员会宋西村民组 |
0.5721 |
0.5521 |
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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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6〕48号)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文件实际清点后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
听证会的,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370—7811476。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