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17〕29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按照省委省政府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厅文〔2017〕11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扶贫资金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关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扶贫资金监管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使用不精准、效益不高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还普遍存在。规范扶贫资金管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务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自觉站位“四个意识”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精准”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资金一笔一笔审核”举措,压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构建覆盖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促进扶贫资金规范管理、精准使用,努力实现“扶贫资金使用零差错”工作目标。
二、突出监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
扶贫资金全口径纳入监管范围,覆盖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等各类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方面的资金。监管重点环节包括预算投入、资金分配、统筹整合,项目立项、储备、实施,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建立贯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一)加强预算投入监管。政府要根据当地脱贫攻坚任务足额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量相匹配的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足额将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分配监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同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单独标识扶贫资金。
(三)加强统筹整合监管。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要求,要依据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四)加强立项程序监管。县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扶贫资金来源、资金分配、使用安排、项目立项和建设管理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五)加强项目储备监管。县扶贫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负责做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避免因项目准备滞后、组织实施缓慢、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或确认不准影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六)强化项目实施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办法;认真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申报评审项目;落实项目计划,跟踪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七)加强资金支付监管。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对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扶贫项目建设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要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不得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拨扶贫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专账核算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报账、申请拨款,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完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八)加强资金绩效考核监管。建立完善以脱贫成效为导向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精准的绩效评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组织财政、扶贫、发改及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公示。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快推进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县财政部门要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通过扶贫专户办理扶贫资金收支的,要使用专户系统进行收支业务核算,确保系统中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二)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决策程序。要按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方案的论证和优化工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责任人,凡因决策失误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和资金使用效益差的要将决策过程作为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扶贫资金使用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公示公告制度,统一拟定扶贫资金公示公告清单,明确公示主体、内容、时间和公示范围(区域)。扶贫项目的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建立常态化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县审计与财政部门要发挥合力,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和财政专项检查。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五)发挥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监管作用。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要根据划定区域和职责分工,对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落实、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督查巡查。
(六)村级脱贫责任组要深度参与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村级脱贫责任组要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对本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报账、公示公告等进行实时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等违规违纪行为,村脱贫责任组及其成员要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及时向县财政、扶贫、审计和监察部门报告。
四、明确责任,严肃问责
(一)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违反规定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9.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10.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11.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12.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8.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四)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事项。
1.未按省对市、县扶贫资金投入考核标准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
3.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
4.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支出。
5.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扶贫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项目调整方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五、加强组织协调,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级贯彻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改进作风、聚焦精准、强化责任,构建完善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扶贫资金监管责任体系,推动监管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及时总结宣传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对查处的扶贫资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予以曝光,公开追责问责处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凝聚起全社会支持关注脱贫攻坚的正能量。
(三)严肃问责追责。监察部门要聚焦各责任主体,坚持从严问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究”制度,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以监督责任落实,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