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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陵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时间:2017年09月10日信息来源:县政府办秘书科 点击: 【字体:

宁政办〔2017〕73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8日


宁陵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陵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变更、保存和评级管理,推动宁陵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行负责组建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承担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坚持“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原则,指导辖区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与信用评级,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信用评级办法及各指标权重设定等由县政府金融办、县人行、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宁陵县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宁陵县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多渠道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合理审慎进行信用评级,为辖区农户、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需取得户主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宁陵县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村(居)民委员会、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农业畜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完成,各相关部门提供本机构对口相关农户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必须由2人(含2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在信息采集表采集人员处签名,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信息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完成后,须由农户户主本人核实,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叉复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抽查核实。
     
第四章 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后,操作员用户根据“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开展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单户录入和批量录入,单户录入是登录系统直接录入农户信息,批量录入是先将信息集中填报至模板中,然后登录系统导入农户信息。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操作员用户依据角色权限录入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确保录入信息与采集信息完全一致。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政开支人员信息、农户房产信息、经营实体信息、创业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荣誉信息、和谐社会项等新增或变更,由本人向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经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审核确认后,交由乡金融扶贫服务站进行变更,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农户其他信息的维护(包括增加、变更等),由相关部门(对口)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农户信用级别分为AAA+、AAA、AA、A四个信用等级和一个无信用等级。100分以上为AAA+信用户,96-100分为AAA信用户,87-95分为AA信用户,80-86分为A信用户;8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评级由系统自动完成,评级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信用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使用部门,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书中明确使用用途。
 
第八章 用户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用户由县人行担任,具体负责地区管理、岗位管理、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用户由各相关部门担任,具体负责农户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负责本级农户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本级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用户负责本机构的银行信贷信息、对外担保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负责本部门对口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对口信用信息。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更新、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人行管理员申请变更;县人行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三十一条 县人行应当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系统用户的操作,防范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二条 县人行应当经常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首次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第三十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电子档案实行双机热备用。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对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更新、查询、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实行年考核制。考核由县人行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作为政府对各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县政府提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户书面授权查询农户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授权书中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部门,是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人社局、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农机局、农牧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相关参与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使用部门,是指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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