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23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问责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马上办、抓落实”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问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二、督查内容
(一)省、市、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办公厅(室)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省、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县重点工作、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涉及我县的省定民生实事、市定十件实事和县定民生实事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办理工作。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五)省、市、县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工作。
(七)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督查责任
(一)明确督查格局。实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和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上下贯通、环环相扣、多方联动的大督查格局。
(二)明确督查职责。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政府工作的高位督导;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员负责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抓好分管部门有关工作的督办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省市县重点工作、省市县民生实事、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工作的督查落实;县政府目标办负责市县目标任务的督促落实。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承办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落实,要明确一名专职督察员。
四、督查程序
(一)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办公厅(室)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会同承办单位起草落实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予以印发,县政府督查室跟踪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
(二)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对省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县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重点工作进行立项分解,明确责任单位,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并抓好落实,以月为节点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县政府督查室通过月督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查落实,并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其中,已纳入县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体系的县重点工作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由县政府目标办进行跟踪督查、汇总梳理和年终考评。
(三)省、市、县民生实事。县政府督查室对省、市、县民生实事进行立项分解,明确责任单位,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并跟踪落实,以月为节点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县政府督查室采取月督查通报、实地查看、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确保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四)县政府重要会议。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由县政府督查室和有关科室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对议定事项进行立项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并跟踪督办落实。
(五)领导批示件。县政府县长批示件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县政府副县长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员落实反馈,确需县政府督查室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员起草督办通知,呈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联合县政府督查室共同督办。
(六)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系统办理的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梳理分类,明确承办单位,组织召开交办会,全程跟踪督办,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对每年交办情况进行通报。
(七)其他工作事项。一是例会贯彻落实。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周例会、脱贫攻坚周例会、环境攻坚周例会等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的例会等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员会同会议组织单位抓好相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查反馈,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下发督查通报、提交问责。二是重要事项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县政府各位副县长分工,协助抓好分管部门省市县重点工作、省市县民生实事、市县责任目标、省市县重点项目、重要会议精神等事项落实。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员及时梳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阅知,每月对进展缓慢的工作拉出清单,督促落实。
五、督查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一)问责情形。
1.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批示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行动迟缓、严重失职,逾期未完成,影响工作大局的;
2.对市、县目标任务重视不够,消极应付,推进不力,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县政府领导调研督导、现场办公等活动作出的指示和要求,研究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拒绝办理,造成工作延误的;
4.工作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县政府安排、交办事项的;
5.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虚报瞒报工作进度、成效的;
6.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7.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问责方式。
1.对单位的问责方式。
(1)全县通报批评。对列入县政府督查室督查的重要事项实行月通报,每月初以《政务督查》的形式通报各责任单位督查事项反馈情况,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落实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未按要求完成县政府领导安排事项和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3)目标考评扣分。政务督查工作已纳入全县目标管理体系,县政府目标办将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与责任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评挂钩,对符合问责情形的相关单位予以扣减分值。
2.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1)领导约谈。对限期整改仍未落实到位的责任单位,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令向县政府写出说明和承诺。
(2)公开检讨。未完成市定目标任务或者工作推进滞后,县政府领导被市政府或市直部门约谈的;未完成县定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重要事项,推进严重滞后的;约谈后整改缓慢或不予整改的。有上述情况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深刻检讨,接受质询,承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3)移交处理。被约谈或检讨后,仍未按要求落实到位,且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移交县监察委调查处理。
六、结果运用
问责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评、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