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34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0日
宁陵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商丘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持续打好打赢全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持续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标本兼治、减排治污为抓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确保完成全县2018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大沙河凤凰桥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Ⅴ类,下清水河李庄断面水质达到Ⅴ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6%;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1.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8年年底前,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有条件的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实现水体无排污口、河道整洁。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畜牧)。
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或优于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推动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省界周边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2018年我县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于2019年12月完成,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新建或改造雨水、污水管网12.2公里。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2)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3)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强设施运行监管,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工程80吨/日。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发改委、县农业畜牧局(农业)、县环保局。
3.强力推进重点河流综合整治。
对水污染较严重的城区内四湖五河(东南湖、西南湖、东北湖、西北湖)以及古宋河、洮河、废黄河等河流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河流水质达标下排,并建立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畜牧局(农业、畜牧)、县环保局。
4.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实施2018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工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2)严格环境准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
(3)推动工业节水。对电力、化工、钢铁、平板玻璃、石油炼制与焦炭业、食品、造纸、纺织(染整)、皮革、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数据库。按照商丘市水效领跑者行动方案制定宁陵县实施办法,发布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牵头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工业)。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4)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督促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完善并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完成2018年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工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
(5)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5.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县农业畜牧局(农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畜牧局(畜牧)、县工商质监局(质监)。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2018年年底前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0%。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牵头单位:县农业畜牧局(畜牧)。
配合单位:县农业畜牧局(农业)、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3)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陵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宁政办〔2017〕9号),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水美乡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大力推动乡村坑塘清淤、蓄水、自净(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梯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省级任务12家、市级任务5家。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核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县委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畜牧局(畜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6.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1.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保障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在排查基础上对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开展综合整治,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等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
(2)做好信息公开。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计委。
(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计委。
2.防治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
(三)推动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
1.努力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做好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县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努力保障生态用水。优先改善大沙河、下清水河等河流的环境流量。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
2.开展清河行动。各乡(镇)政府(管委会)按照全面推进河长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未经处理且直排入河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排污口以及直接出县境排污沟渠的排查整治,保障入河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开展河湖垃圾、杂物、违建清除及水面干净的“三清一净”行动;对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水质的厕所、生活垃圾、秸秆、矿渣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委农办、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住建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畜牧)。
3.节约保护水资源。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强力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摸清乡(镇)、管委会水资源承载能力,2018年年底前建立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四级名录,2018年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
4.逐步恢复水生态
(1)推动人工湿地建设。在有条件的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和河道,规划、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消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水生态功能。
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2)保护水生态。按国家要求做好重点流域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防治湖泊富营养化,控制蓝藻水华,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局)、县林业局、工信科技局(工业)。
5.开展骨干河道生态建设。开展绿化行动,以大沙河36.6公里、古宋河8.5公里2条河流为重点,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6.积极推进水网建设。以“恢复河流健康生命”为目标,深入开展水系连通方案研究,细化实化水网建设布局。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水系建设。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提升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修复。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
7.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推进全县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及乱占滥用岸线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1.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重点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范围排污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为。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国土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畜牧局(畜牧) 。
2.防范水环境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陵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7〕8号),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积极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发改委、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畜牧局(农业、畜牧)。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和各项任务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方案、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2+5”系列文件等文件要求,根据市环境攻坚办时间要求,印发实施落实方案。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本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工作,并制定本部门年度分解落实方案。河流上下游乡(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完善各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第三方治理;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资金,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产业集聚区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要加大地方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等基础保障工作。
(三)严格奖惩问责。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调度、分析,逐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对污染严重、水质恶化、工作滞后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采取致函、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按照《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7〕8号)和《宁陵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宁政办〔2017〕16号)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单位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促进全民治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我县主要媒体上积极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普法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