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主要经济数据。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批县直有关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县统计系统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