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区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核或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和省、市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省、市政府审核或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落实省、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县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县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理全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制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合作勘察、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县外、市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