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起草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情况,对《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和建议(通过本文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
联系电话:0370-3289909
地址:商丘市府前路市政府1号楼10楼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1.市科技局举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
2.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市科技局举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
2016年1月19日,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论证。来自商丘师范学院的专家教授以及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会上,市科技局局长张建民首先介绍了与会的各位专家,随后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商丘师范学院化工系教授梁峰主持了论证会。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徐守民就《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从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强化科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助推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促进政府基金和金融资本服务科技创新、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推进开放式创新、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认真汇报。
各位与会专家与到会的人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交流。通过讨论与分析,与会专家一致肯定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虽然在高新区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发展很快,在全省位次前移不少,但明确还存在创新能力不强、动力活力不足、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二是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提出将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纳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优秀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推荐范围;三是完善科技创新评价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体系,提出把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上市情况纳入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加强定期评价、考核。根据专家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充实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论证会专家名单:
商丘师范学院:梁 峰 化工系 教 授
商丘师范学院:曹广秀 材料系 教 授
商丘师范学院:陈树平 计算机系 教 授
附件2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科技创新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建设创新型商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政策、制度体系,科技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显著增强,技术转移转化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力争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家、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达到5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5个,省级研发中心在大型骨干企业实现全覆盖,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覆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主要农作物基本实现良种良法全覆盖,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6%,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达到2.0%,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0件。
二、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加快培育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通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构建产业创新联盟、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集聚人才和技术等途径,整合创新资源,重点支持若干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集团)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引领能力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创新发展,提升重点产业和产业链配套能力。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行动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对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给予奖补。(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
(二)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6.牢固树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和目标导向,围绕企业主体和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政府应用性项目的形成机制和支持方式,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以企业为主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导向类科技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政府引导、企业牵头、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7.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激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8.制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9.支持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科研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的相应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科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助推作用
(四)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同时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相关优惠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11.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市级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按其改造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市财政科技计划设立创新创业引导专项
12.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列入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规划,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促进其增强孵化、服务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快速发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六)强化产业需求导向
13.围绕全面实施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和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高成长性产业和现代农业的战略需求,培育千百亿级优势产业集群,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制冷装备、纺织服装、生物与健康、现代种业、农业物联网、环保装备等为重点,强化科技创新的全链条设计,凝练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题和重点研发专项,集中统筹配置创新资源,一体化实施。(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促进产业技术协同创新
14.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工程。以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支柱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机制灵活、互惠高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覆盖。(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15.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围绕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需求,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20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力争突破30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构建创新链,实现补链、延链和强链,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16.围绕我市若干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骨干创新平台及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探索建立市级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八)支持开展产品、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
17.实施企业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工程。调整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方向,公开选拔推介一批商业模式(业态)创新示范项目给予奖补,通过示范效应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商业模式(业态)创新活动,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在市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奖,激励企业探索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九)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创新产品
18.落实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五、促进政府基金和金融资本服务科技创新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促进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十)发挥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
19.充分利用和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及市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等促进创新创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早中期、初创期新型企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鼓励境外资本投向创新创业领域。(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20.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再融资。(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21.逐步研究推进市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向符合条件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拓宽融资渠道。(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丘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十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制定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商丘银监分局负责落实)
六、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通过创新创业、技术转移转化得到合理回报。
(十三)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制度
23.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自主权。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24.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提高到不低于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25.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26.进一步加大对市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27.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28.改革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科研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六)发展多层次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29.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探索建立市级技术转移网络,研究制定促进市域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30.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市转化的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推进开放式创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吸纳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十七)大力推进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深度合作
31.推进市政府与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商丘师院、中科院所属院所及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单位的全面合作。重点建设郑州大学商丘研究院、商丘师院大学科技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深度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市级科研计划、资金和相关政策优先支持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2.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与全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对承担企业委托研究课题的,按照企业支付其研发资金的一定比例,由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给予补助。在我市建立研发平台、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的,在建设用地、工商注册、税务征收、研发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33.外地高校和研发机构在与我市开展战略合作、实施原创性研发活动或联合组建研发中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照市财政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八)扩大市级科研计划对外开放
34.制定市级科研计划对外开放管理办法,吸引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研发中心等单位及其科研人员,通过单独竞标或与我市企业、单位联合申报等方式,参与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35.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八、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壮大创新人才队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十九)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36.加大科研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市级研发计划和资金优先支持科研领军人才、省级创新团队、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申报的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37.加强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完善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将其纳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优秀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推荐范围。把高技能人才纳入创新人才团队培养计划,鼓励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38.加强实用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培养。积极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支持驻商和市属高校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拓展校企合作途径与方式,加强实用人才、紧缺技术人才培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39.支持科研人员合理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设立首席专家、特聘研究员等特设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的方式引进其他单位科研人才。允许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不影响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市教体局负责落实)
40.支持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研发机构兼职。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41.完善科技人才流动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
42.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结合重大战略需求,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高层次研发中心和技术创新联盟等集聚人才载体建设力度,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县(区)及引进单位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资助。符合省特设岗位的聘用人才,推荐享受省政府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43.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重新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原身份。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外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我市创业、兼职的,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44.引导支持其他人员创新创业。对大学生、创客、返乡技术人员等创新创业的,市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给予支持。(由市教育体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九、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谋划建设重要创新载体,积极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45.推进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借鉴北京中关村、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经验,加强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创新发展。在市级统筹、整合基础上,加快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6.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积极引导支持产业集聚区加强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人才支撑,提升招商引资科技含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创建省级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省级高新区。(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园区
4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集群,由受益财政根据其资金投入以及绩效情况给予奖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落实)
十、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
(二十五)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48.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与有效衔接,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建立科技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49.加大科技创新重大政策落实和督查力度。建立科技、财税等部门定期会商和督查制度,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
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推动国家和省、市支持自主创新的重大政策落到实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二十六)完善创新驱动评价考核体系
50.加强政府科技综合统计和部门科技统计,把全社会研发投入纳入统计指标,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探索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51.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由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52.把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上市情况作为考核县(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加强统计、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目标办、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53.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县(区)领导干部考核的范围,作为考核评价县(区)经济发展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及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54.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落实)
(二十八)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55.强化科技计划的设计制定。打破条块分割,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商丘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其它科技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创新中的引导激励作用。(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56.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科技项目资金公共管理平台,逐步探索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逐步改造成规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机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化,并接受社会监督。(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57.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加大研发投入的发展规划。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安排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优化投入方式,提高经费使用效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负责落实)
58.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分类评价标准,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主要由市场评价。逐步探索鼓励支持学会等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促进科技创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59.推动各类研发平台资源开放共享。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和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研发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60.强化党政一把手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责任机制,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61.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