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40号于2016年1月26日批准,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8日以商政土〔2016〕8号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宁陵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陵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石桥镇刘花桥村委、刘楼村委;城郊乡后址庄村委、四门庄村委、吕茂公村委。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面积、补偿标准及拟开发用途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人) |
开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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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综合补偿费 |
青苗 补偿标准 |
附着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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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人口 |
安置 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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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村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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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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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总计 |
34.9398 |
34.9398 |
23.0819 |
7.4905 |
3.7425 |
0.6249 |
60.93 |
1.8 |
据实补偿
|
739 |
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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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镇小计 |
23.2100 |
23.2100 |
12.3958 |
7.4905 |
2.9122 |
0.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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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花桥村民委员会 |
2.6216 |
2.6216 |
1.4910 |
0.2228 |
0.8770 |
0.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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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楼村民委员会 |
20.5884 |
20.5884 |
10.9048 |
7.2677 |
2.0352 |
0.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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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乡小计 |
11.7298 |
11.7298 |
10.6861 |
0.8303 |
0.2134 |
|||||||||
后址庄村民委员会 |
3.8961 |
3.8961 |
3.6923 |
0.0681 |
0.1357 |
|||||||||
四门庄村民委员会 |
0.2136 |
0.2136 |
0.1673 |
0.0308 |
0.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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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茂公村民委员会 |
7.6201 |
7.6201 |
6.8265 |
0.7314 |
0.0622 |
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3〕11号)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文件实际清点后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370—7811476。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