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宁罚责改〔2016〕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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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宁陵县张弓北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大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利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排污,办理排污许可证。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联系人:李阳
行政机关电 话:0370-7759007
行政机关地 址:宁陵县环保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