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宁陵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公示时间为7天,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限内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形式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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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标准修建并纳入河南省农村公路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努力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其直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并检查指导各乡(镇)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推行农村公路管养法制化和规范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养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组织开展县道养护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乡(镇)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总结交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全县管养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管理、路域环境治理和“美丽乡村路”建设;合理安排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实行专人专责,管理和使用好日常养护资金;及时开展灾后农村公路的抢险和修复,尽快恢复交通;建立健全乡村道养护管理信息台帐,实行“一路一档”“一桥一卡”“一人一档”,养护管理有关人员的变化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加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指导村委会成立村级养护组织,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各乡(镇)须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站长由分管交通的副乡(镇)长兼任,并从本乡(镇)工作人员中选配两名监管员,每个行政村按养护里程配备护路员。
第八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公安、安监、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中心养护站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加强质量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构建质量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将有实力、有责任心和守信用的养护企业、农民群众留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鼓励将从事养护生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引导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建立养护工程科学决策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一次,村道两年一次。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努力减少施工干扰,为过往车辆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和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有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按照交通运输执法和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治理,利用移动检测设备,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努力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需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列支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并随着地方财力和农村公路里程增长逐步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程序,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接受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农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和检查考核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