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宁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本文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7年12月 1日至 8日
联系电话:0370- 7759018
地址:宁陵县环保局( 档案馆 4楼)办公室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1.1.1宁陵县天气污染情况调查
采用商丘市气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对全市过去两年冬季天气污染情况如下:
2016年冬季(2015年12月-2016年2月)商丘市平均大雾日数16.3天,各县(区)大雾日数14天(柘城)~22天(虞城),最小能见度小于50米; 全市平均霾日数50.1天, 各县(区)霾日数32天(商丘站)~63天(虞城)。季内我市雾霾天气严重,空气质量较差,雾霾天气影响人体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不利于儿童老人健康,传染病增多,同时给道路交通、人们出行带来不便。
2017年冬季(2016年12月-2017年2月)商丘市各县(区)12月份大雾日数5~15天,霾日数14~19天;1月份大雾日数5~12天,霾日数7~14天;2月份大雾日数2~7天,霾日数12~15天。其中1月1-12日除8日外其它各日均出现大雾天气,2日最小能见度柘城22米,商丘站23米。雾霾天气使能见度降低,直接影响交通运输和人们的出行,导致市内高速公路临时封闭。另外,雾、霾天气时,空气中往往含有大量的对人体有害细菌和病毒,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影响生态环境、人体健康。
1.1.2宁陵县重污染天气污染源情况调查
宁陵县重污染天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移动源(汽车)尾气排放、施工现场扬尘、道路扬尘等。
宁陵县工业主要有农化行业、家具行业、混凝土加工行业。农化行业燃煤锅炉、复合肥生产等工艺污染较重;家具行业复合板生产、喷漆有机物挥发较多,商混站扬尘污染较重;汽车尾气排放主要是重型货车、工程车、柴油车等污染较重;施工现场扬尘主要是土石方作业、外墙喷涂作业污染较重。
1.2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冬季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引导工业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生产控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宁陵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01);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09.10);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07.01);
(8)《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04.28);
(9)《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09.30);
(10)《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商政办〔2016〕108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3.04)
(12)关于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665号);
(1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函〔2017〕219号);
(14)《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宁陵县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宁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预案体系包括宁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宁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如下:
1.7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政府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县区域内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能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预测预警、提前响应。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做好空气环境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并依据商丘市相关监测数据,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冬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县级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5)减排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应急减排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1.8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宁陵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与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或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国家区域性、河南省或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宁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应急组、宣传组、督查督导组等5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县环保局牵头成立综合组,负责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的报批,预警经批准后,交县政府发布,负责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的编制工作。
(2)技术组。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牵头成立技术组,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究审核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组。县应急办牵头成立应急组,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通知的发布,通知技术组、宣传组、督导组以及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向县政府、市应急办报送有关资料。
(4)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宣传组,根据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新闻电台、电视台、通讯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根据督导组汇总内容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5)督查督导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督查督导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指挥部反馈。
组织体系具体情况见附件。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依靠现有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条件,并依托商丘市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气象监测信息,做好沟通,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县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1,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1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1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1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注:预警指标的日均值是指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并严格按照预测预报上限启动预警响应。
3.2.2预警启动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县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电信公司(移动、联通、电信)、新媒体(微信、QQ)、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1)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尽量拉长应急响应时间,减少预警启动、解除频次。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解除。当预警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蓝色预警自动解除。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解除要与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指示进行实施。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级别和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但不限于以上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5%以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5%以上。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督导落实减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行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县工信科技局(工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Ⅳ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超低排放;县环保局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拟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不间断清扫,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将空调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10%以上。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督导落实减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县环保局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不间断清扫,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建议公众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冬季空调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改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督导落实减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倡导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县公安局负责过境中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区域限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县工信科技局(工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县发改委加大燃煤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县环保局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不间断开展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等污染防治监管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县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2.4 I级响应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教体局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对人体健康危害情况,并与县政府、市政府积极沟通,会商后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是否需要停课。
(2)实施幅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别是柴油车、重型车。县境内高速公路由县公路局负责,县境内省道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室内交通管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另外,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是否采取单双号限行,由县公安交警大队与其他相关部门会商后决定。
(3)各类建筑工地应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停止室外作业,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工作。
(4)政府部门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实行弹性工作制。
(5)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限产、停产、错峰生产。
4.3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县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4 信息报告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县应急办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市应急办公室。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商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等形式书面报告给商丘市政府。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结合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 总结评估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指挥部。
县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相关要求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督导督查
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工作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对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进行督查,掌握预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扬尘、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等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的日常督查。
重污染天气黄(橙、红)色预警期间,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局(工业)、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6.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机制,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县财政局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6.3应急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置备相应的物资,包括大气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重污染天气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等,保障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6.4 人力资源保障
6.4.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要加强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素质和能力,依靠现有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条件,并依托商丘市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气象监测信息,做好沟通,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6.4.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
县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发布和服务,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4.3专家技术保障
宁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技术方面,依托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技术咨询专家库,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
6.4.4医护应急保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统计、上报因重污染天气时所引发相关疾病的救治人数和效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病源分流和统筹保障工作,并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
6.5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依托县政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讯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6.7交通运输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物质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县工信科技局(工业)要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重污染天气Ⅰ、Ⅱ、Ⅲ、IV级应急响应工业企业分类停产限产清单。特别是对水泥、化肥、家具、搅拌站等企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工、印刷、工业涂料、家具、表面涂装等行业企业(VOCs排放企业)和燃煤锅炉要单独制定停产限产清单。清单要根据增加、减少的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IV级应急响应停产限产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经过县工信科技局(工业)现场核定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工信部门备案。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减排比例“一刀切”。
具体减排、错峰生产措施见附件。
7 附则
7.1相关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不利气象条件:静稳、逆温、大风等气象条件下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聚积和清除,包括雾、霾、沙尘、浮尘天气等。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天气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现象。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故发生或减轻环境事故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总体应急预案:指某个地区、部门、单位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指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有时也称为分预案。
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故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故发展态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紧急状态:指在特定的地区或者全市范围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利的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故,采取常态下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严重危害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宣布该特定地域进入的一种临时性严重危机状态。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
7.2预案实施与修订
县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每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8 附件
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3.错峰生产措施
4.指挥部成员及其职责
5.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6.涉及企业通讯录
7.应急物资一览表
8.应急组织机构图
9.应急响应程序图
10.应急监测点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