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王桥村和石井村委(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征收期限由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40天为签订协议期限,上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建筑物与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买卖、租赁、抵押。
2、凡在此区域内的户口只准转出不准转入。
3、凡在此范围内的工商户不得变更经营用途和范围,不再注册新的工商户。
4、房屋与土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特此通知
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