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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17年12月13日信息来源:县拆迁办 点击: 【字体:

宁政征〔2017〕第1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区域居民:
  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拟对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辖区内的村庄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棚户区改造与城市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陵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科学,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区域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为方便广大被征收人,宁陵县人民政府在拆迁区域内设立宁陵县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征收指挥部。同时,为加快拆迁进度,决定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可以自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联系人:王桥村委 李 永 13937039229
      石井村委 陈永恒 13837060627
  
  附件: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28日

 
附 件
 
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王桥村委和石井村委辖区内的村庄,以实际征收红线为准。
  第二条 本项目征收后,王桥村和石井村被征收户采取货币补偿,群众也可以选择购买政府组织的房源。现房安置在梨都御景小区、金顶双园小区和汽车站综合楼,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即可安置。期房安置在江泰碧绿花园(由房屋保障中心提议代建)。
  第三条 被征收户安置人员名单凭户口本、身份证、社会抚养费票据等,依据派出所、计生办两家名单对照,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最后经指挥部确定安置人员名单,进行补偿安置。具备安置资格条件如下:
  (一)以户口薄或能说明其身份的证明为准,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登记所在地或祖居地一直在本村委会的;
  2.原户籍在本地的劳改劳教人员、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学生,或者已毕业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的;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若男到女家落户的,应迁入户口,并常年在本村居住;
  4.超计划生育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作为安置对象;
  5.按有关政策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登记虽在本村但与被征收户无直接血缘关系的挂户人员;
  2.婚嫁外地和外出招亲的;
  3.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有女儿但不在本地生活,自愿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4.按有关政策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2012年元月1日前的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房屋给予安置(参考以2012年最早拍摄的航拍图为依据),详细条款见本方案第十三条。
  2012年元月1日以后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批准而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但在协议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人工费、材料费补助: 
  (一)房屋门窗齐全、室内外粉刷并贴有地砖、面砖的砖混结构的,补助6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门窗齐全、室内外粉刷的砖混结构的,补助500元/平方米;
  (三)梁柱采用钢梁、钢柱,门窗齐全、室内外粉刷的混合结构的,补助400元/平方米;
  (四)门窗齐全、无粉顶、无粉刷的混合结构的,补助350元/平方米;
  (五)利用宅院无规则搭建的钢架、砖混、砖木结构临时性建筑物的,补助280元/平方米;
  (六)对在宅基地或住宅院内搭建的简易棚、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60—110元;
  门窗不齐者,在上述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扣减50元。
  补助原则上控制在成本以内,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本征收区域所有房产、土地、工商、税务、户籍等涉及增加补偿费用的有关手续,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征收区域签订拆迁协议的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2017 年 月 日至2017 年 月 日),逾期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
  第六条 为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项目按计划全面开工建设,对逾期不签订拆迁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针对违法建筑,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住建、国土、产业集聚区、公证处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针对危房,县住建局组织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四)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党员、公务人员的,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五)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
  (七)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征收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七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或者作出,具体事务由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宁陵县主管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向被征收户发放《评估公司选票》,在10日内被征收人选择某评估公司超过半数的,选择评估公司有效;逾期选票未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之下,由征收办、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被征收户代表随机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第九条 逾期不签订征收协议的,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重置价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在协议拆迁期限内,选择安置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签订拆迁协议的,不再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报告外加合法宅基地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第十条 由政府征收办指导评估公司等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评估公司等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以征收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发证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后按照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处理。

二、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户228㎡以内的主房合法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征收房屋钥匙,对被征收户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00元。如果被征收户自愿选择购买政府组织的房源,安置被征收户领到补偿款10日内,须将购买房屋款交到指定账户,否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政府组织的房源价格228㎡以内的每平方米1200元)。如果在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后228㎡安置部分各打各价。
  (一)单户超过228㎡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货币补偿,配房、门楼参照(商政〔2013〕40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单户安置面积小于228㎡的,院内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院内土地面积按照2:1置换住宅。置换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228㎡。院内土地置换成房屋面积部分每平方米440元支付给被征收户,被征收户交安置房款也是每平方米440元,超出的宅基地面积参照基准地价按220元/平方米补偿。
  (三)空闲地块不参加房屋置换。凡是享受土地2:1置换房屋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收附属物补偿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标准或者没有规定的补偿项目,可以由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阁楼从本层到檐口高度1.2—2.1米,按照本层建筑面积2:1置换安置房屋,2.1米以上按照本层计算面积。1.2米以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户是五保老人或者只有女儿但已经出嫁不在身边居住,本人自愿到敬老院生活的,由政府出资统一安排入住,征收补偿款归本人所有,不再安置。
  第十七条 协议拆迁期限届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一)根据宅基地上房屋重置价外加合法宅基地每户167平方米参照宅基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多余的土地不予按宅基地补偿,价格按区片价执行。
  (二)产权置换的,评估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各自的价值,补交安置房差价。
  隐瞒突击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第十八条 在合法住宅和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及仓储的,按住宅标准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区域内的证照齐全的工厂、企事业单位,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进行置换安置。
  第二十条 本项目安置房有70—140㎡多种户型(详见户型图,具体以规划设计及实际测绘为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近上靠户型,差额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补交差价:
  (一)差额面积在25㎡以内(含25㎡)的,被征收人按照12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补交差价;
  (二)超出25㎡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228㎡以内的),征收单位部门对差额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三、交验房屋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经验收交钥匙后,由拆迁公司统一拆除。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验收交钥匙顺序作为先后选择安置房抽签选号的顺序,然后采取抽签择号方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位置楼层,被征收人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如果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将按照提高的标准对先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补偿费用,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四、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执行,在公安、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九条 签订征收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室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上浮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并赔偿整个征收区域因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所增加的过渡费损失,补偿部门可以委托拆迁公司直接拆除。
  第三十条 在征收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纠纷;
  (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补助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并交出原房屋相关证件和钥匙后,被征收户安置为现房的过渡安置费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期房安置的先支付18个月的过渡安置费,超出18个月的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每一季度给被征收户结算一次过渡安置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户住宅按照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500元;证件齐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照实际经营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户房屋面向主要干道经营的商业门店以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66元标准作为停业补偿。厂房加工、住宿、仓储等房屋的(证件齐全)按25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在本方案规定的协议拆迁期限内第1—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奖励;
  (二)在协议拆迁期限内第11日—21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予奖励;
  (三)在协议拆迁期限内第21—31日至协议拆迁期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四)超过协议拆迁期仍没有签约的,不予奖励。虽在协议拆迁期限内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也不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该片区按照就近相邻的原则,每50户分为一个小组,组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公告的协议拆迁期之前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奖励该组每个被征收户3000元。
  第三十七条 按照小组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设立小组名次奖:
  (一)各小组第一名,奖励一台冰箱;
  (二)各小组第二名,奖励一台电视机;
  (三)各小组第三名,奖励一台洗衣机;
  (四)各小组第四名,奖励一辆自行车;
  (五)各小组第五名,奖励一台电磁炉。

六、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签订的征收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经指挥部研究拿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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