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90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
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商政〔2015〕56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6号)文件精神,积极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主题,积极响应政府倡导的“送金融服务、金融政策、金融产品”的金融下乡活动,拓展保险在农村市场的服务领域,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民生、造福百姓,更好地满足我县城乡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为了促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原则和目标
遵循“群众自愿、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的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实求效”的工作要求,力争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宁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民政局、文广旅局、中国人寿保险宁陵支公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业务分工和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2.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5.开展年度总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考评,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并对违规现象进行严格处理。
(二)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及卫生院职责
1.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成立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职和卫生院长具体负责,配备1至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积极做好本辖区域的宣传动员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3.配合中国人寿保险宁陵支公司做好业务推动、理赔服务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4.防范和化解工作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中国人寿保险宁陵支公司职责
1.制定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宣传和业务培训;
2.按照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时做好各项理赔服务工作;
3.建立跟踪服务机制(一村一室一员),及时掌握投保群众信息,搜集客户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加强信息反馈和协调沟通,积极总结经验,评先创优,表彰先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深入开展;
4.对群众咨询、投诉的有关事项及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四、保险范围
全县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受年龄的限制均可参加,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城乡居民不得参加本保险。
五、保险费收交和保险期间
每人每年交保险费20元,以家庭为单位,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筹资收费时一并收取,保险期间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为一年。各乡(镇)卫生院要逐户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电子花名册要准确填写投保者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
六、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一)保险责任:参保人因以下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
1.参保人在正常生产、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2.参保人驾驶农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
3.参保人驾驶机动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4.参保人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二)赔付标准:参保人如发生意外事故中国人寿宁陵支公司依据《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农村小额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规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16000元赔付身故保险金。
2.参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理部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后凭复印件到保险公司实行医疗费赔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免赔额100元,按95%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4000元。
3.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规定的残疾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最高给付16000元。
七、理赔程序
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宁陵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对于伤残事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自立案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