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河湖库的防洪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标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县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镇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编制、审查全县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七)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乡(镇)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全县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移民工作。拟定全县水利移民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