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公安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县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订对策。
3、组织、指导侦察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突发性事件。
4、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5、指导出入境、国外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消防工作。
7、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作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9、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等管理工作。管理县看守所。
11、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12、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13、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14、拟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规划。
15、拟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现状,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协助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6、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