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物事业、旅游事业和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发展;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组织全县旅游资源开发。
(三)推进全县公共文化、广播影视、旅游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品生产,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播影视、旅游景点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广播影视、旅游景点设施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旅游产业交流合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文物馆、乡镇文化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八)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拟订全县文化艺术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公共视
听载体播放的视
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负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一)制定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县遗址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十四)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县文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馆人才培训。
(十五)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省、市新闻单位驻县记者站的审核和监督,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